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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車工無照酒駕撞死醫大生 前檢座籲修法1事曝「量刑偏低是慣例」

記者潘靚緯/台中報導

曾有3次無照駕車紀錄的吳姓洗車工,8日凌晨酒駕撞死22歲的陳姓醫大生。(圖/翻攝畫面)

▲曾有3次無照駕車紀錄的吳姓洗車工,8日凌晨酒駕撞死22歲的陳姓醫大生。(圖/翻攝畫面)

苗栗縣的23歲吳姓洗車工人,8日凌晨在台中市西屯區酒後駕車,撞死騎機車外送的陳姓醫大生,陳父質疑酒駕不斷發生,與酒駕的罰則、懲處太輕有關。前檢察官透露,台灣量刑偏低已經是司法界慣例,現行公共危險致死的罰則已修法加重,但若提高現行查獲酒駕的刑責下限,修成3年以下、6個月以上,第一次酒駕就必須入獄,或是由地檢署來把關,讓酒駕初犯不得易科罰金,或許能有遏阻效果。

新北地檢署前檢察官呂俊杰表示,酒駕修法已加重,111年公布修正條文,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無人傷亡,刑期是3年以下,因此酒駕初犯,法官通常會判2個月到6個月的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直到第二次刑期才可能加重。

呂俊杰強調,依照現行法律,酒駕一次兩次,基本上都是能「用錢解決」,免除牢獄之刑,若到第三次仍被判易科罰金,地檢署握有最後把關的權力,通常會依照「三振條款」,第三次即不准易科罰金、入監執行。若能修法提高刑罰的「下限」,處3年以下、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讓再犯者無法易科罰金躲過刑責,或許可達到遏止警告的作用。

前檢察官建議,若能提高酒駕初犯的刑責,不得易科罰金,或許能達到遏阻作用。(圖/翻攝畫面)

▲▼前檢察官建議,若能提高酒駕初犯的刑責,不得易科罰金,或許能達到遏阻作用。(圖/翻攝畫面)

前檢察官建議,若能提高酒駕初犯的刑責,不得易科罰金,或許能達到遏阻作用。(圖/翻攝畫面)

根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彰化地檢署前檢察官陳宗元則表示,「酒駕」在法院量刑偏低,因所有刑事案件都從最低刑度開始量刑,而非從中間刑度,一直以來是司法界的慣例。考量到法律判決的一致性、公平性、平等性等原則,不能責怪整個司法體制,近來已有不少年輕法官意識到量刑過輕的問題,會嘗試從最低中間量刑的界線往上調整。

而酒駕犯通常都有僥倖心態,即使不斷加重酒駕致死刑,仍無法遏止酒駕肇事案件,因為酒駕犯通常會有僥倖心態,認為自己酒駕「不會真的撞死人」,若拉高公共危險罪的最低刑度,只要酒駕被查獲,就需入監服刑六個月或一年、不准易科罰金,或許能達到遏阻效果。

檢調調查,23歲苗栗縣吳姓男子高中肄業,素行不良,有多項前科紀錄,包含鬥毆遭判刑、三度無照駕駛被抓,為了避風頭到台中一家洗車場工作。8日凌晨3點多,酒後駕駛公司用來接送客人的七人座廂型車,在西屯區酒駕撞死騎機車外送的22歲陳姓醫大生,陳父崩潰痛哭大罵吳男是殺人兇手,「為什麽在中部地區經常聽到酒後駕車把人撞死的事情,因為無照駕駛又闖紅燈,我的孩子,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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