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志工與小5女童不倫 法院判他30次妨害性自主罪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40多歲的已婚男4年前擔任國小志工時,與小5女童在校園角落偷嘗禁果,不倫戀維持3年,且男子怕事跡敗露,拿避孕藥給少女吃。最高法院認定,男子與女童交往的3年中,至少發生30次性行為,今(15)日依照與未成年性交罪各判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定讞。

判決書指出,葉男於2006年8月起,在桃園龜山某國小擔任志工及臨時工友,並於2012年間起與校內一名11歲的小5女童發展不倫戀。2人分別於校園的圖書館、倉庫、韻律教室等角落,或是把女童帶回自家,以每月1到2次的頻率發生性關係。女童2013年畢業升上國中後,2人仍維持肉體關係,經常回母校嘿咻,直到2015年初,女童跟男同學談起這段維持3年的不倫戀才東窗事發。

法院審理時,葉男坦承2人是在兩情相悅、日久生情下發生關係,法院考量,葉男雖然答應賠償少女父親100多萬元,雙方達成和解,但卻未能依約履行。歷審痛斥葉男明知少女身心尚未發展健全,對性知識與性自主能力不夠成熟,仍瞞著妻子跟少女偷情,且數次提供避孕藥給少女,被逮後還辯稱與少女兩情相悅,依30個與未成年性交罪,各判刑3年,合併執行有期徒刑9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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