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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再放寬?行車糾紛…當街「連珠炮狂噴」2分鐘!無罪原因曝

記者陳弘逸/高雄報導

行車糾紛當街飆罵2分多鐘,不足以貶損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或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因此,法官判無罪。(示意圖/PIXABAY)

▲行車糾紛當街飆罵2分多鐘,不足以貶損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或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因此,法官判無罪。(示意圖/PIXABAY)

高雄邱姓男子去年在楠梓區發生行車糾紛,連續對方「完完全全一個小人」、「X碎」、「你這個小人」、「社會多這種敗類」等與持續2分鐘,事後挨告公然侮辱罪;但法官認為,鄭男在表達對他人行為不滿的憤怒情緒,屬因衝突過程失言脫口而出,尚不足以貶損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或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因此,審理後,諭知無罪,可上訴。

判決指出,高雄邱姓男子2024年2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楠梓區跟另名駕駛發生行車糾紛,兩人當街爆發口角;邱男風狂飆罵對方,「你真的是X碎到家」、「社會就是太多人X才會這樣子」、「你他媽的王X烏X蛋」、「X蛋」、「完完全全一個小人」、「X碎」、「你這個小人」、「社會多這種敗類」、「社會的敗類就你這種型的」。事後,駕駛不堪受辱,提告公然侮辱罪,邱男都坦承犯行。

不過依據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行為,因所及範圍或適用結果,對言論自由過度限制風險,兼顧憲法對言論自由保障,應依個案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的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

法官先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只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的意涵就認定,而應就表意脈絡,整體綜合觀察、評價。

法官舉例,若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若被害人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成為他人評論對象而遭受眾人負面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

此外,法官認為,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網紅、自媒體經營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可能會造成更大影響,即應承擔較大的言論責任。

#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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