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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不到一年又再犯!噁男拐女網友碰面…載到「荒郊野外」扒光衣褲猥褻

記者陳弘逸/雲林報導

廖姓男子有對未成年人性交、和誘、妨害自由等前科,出獄不到一年,又因強制猥褻女網友,遭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Pixabay)

▲廖姓男子有對未成年人性交、和誘、妨害自由等前科,出獄不到一年,又因強制猥褻女網友,遭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示意圖/Pixabay)

雲林縣廖姓男子有對未成年人性交、和誘、妨害自由等前科,被判6年7個月有期徒刑,3年前執行完畢出獄,未料,不到一年,廖男又在交友軟體,認識女網友並約對方碰面,但女方婉拒想離開,卻被載到人煙稀少處,強制猥褻得逞,事後又挨告,這次遭法院判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廖男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女子小花(化名)兩人相約在2023年7月19日出遊,當晚11時許,兩人在雲林縣斗南鎮斗南火車站碰面,男方騎機車載女方到飯店休息,但她不習慣住宿環境,要求要離開。

未料,廖男假意答應,卻把小花載到雲林縣虎尾鎮某河堤人煙稀少處,女方察覺有異,跳車逃跑,男方竟追上,強脫衣褲,強制猥褻得逞。

事後小花報警提告,偵審期間,廖男都坦承犯行,調閱前科紀錄,他有對未成年人性交、和誘、妨害自由等前科,被法院判6年7個月有期徒刑確定,2022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出監,卻在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屬累犯。

法官認為,廖男為滿足自身慾念,不知尊重小花性自主權,犯下猥褻行為,對女方身心造成嚴重侵害,實不可取;審理後,將他依強制猥褻罪,處1年2個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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