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黃肇逃辯「載客抓姦」 判6月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一名計程車司機前年開車行經桃園市時,與機車發生擦撞,他沒有報案卻先行離開,事後辯稱是「趕著載客去石門水庫抓姦」,後來又改口載人送醫。最高法院今(20)日依公共危險罪,判刑6月確定。

判決書指出,邱男在2014年2月5日晚間,開車行經桃園市介壽路2段與豐德路口,不慎與機車擦撞,導致騎士人車倒地、雙膝挫擦傷。邱男下車查看後,推託急著載客,未報警就直開離現場。邱男逃離現場後,經熱心路人報警求助,邱在案發3小時後,才到警局自首。邱男辯稱,他從新竹載客來中壢,後來又載到一位客人要去抓姦,因為要趕時間才沒有報警或叫救護車,後來又改口,說要載老太太去醫院。

歷審認定,邱男說詞反覆,且肇事時也沒留聯絡電話或報警協助被害人,犯行明確,考量他與被害人以新台幣8800元和解,依肇事遺棄罪判刑6月,不可易科罰金,須入獄服刑,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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