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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刪地方補助款25% 政院:依立院審議總預算與覆議結果辦理、並無違法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22)日主持院會後記者會。(圖/行政院提供)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22)日主持院會後記者會。(圖/行政院提供)

立法院刪減中央政府總預算,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決定統刪中央給地方的一般性補助款,刪減率25%,引發地方強烈反彈,適法性也受到質疑。對此,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22)日晚間表示,行政院主計總處通知地方政府刪減一般性補助款新台幣636億,完全是依照立法院在今年1月21日三讀總預算案,以及立法院在同年3月12日否決行政院所提覆議案的結果辦理,並無違法之處。

李慧芝表示,中央政府補助地方政府的依據,不論是按照地方制度法第69條或是財政收支劃分法第30條,都明確規範中央政府具有裁量權,為了全國經濟均衡發展,得酌予補助地方政府。

李慧芝進一步表示,至於新版財劃法在3月21日公布時,今年度中央與地方政府預算都已依照未修改的財劃法完成編列及審議,其中也包括一般性補助款的編列。而依照新版財劃法的規定,財政部應該在會計年度開始前4個月通知各地方政府被分配到的算定金額,因此實務上無法再回溯到今年適用。

李慧芝強調,本次刪減一般性補助款的依據,是完全尊重立法院審議預算的權限,行政院是按照立法院的決議自行刪減預算,與外界所提「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12條、第13條,以及第18條第3項等有關減撥、扣減、停撥等規定完全無關。李慧芝說,行政院主計總處去年8 月30 日就去函各縣市政府,也告知有關核定今年度中央對各市縣一般性補助款,如經立法院審議結果有所刪減,將依其審議結果配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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