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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越時空?高雄男拿「30年前6585元禮券」加油遭拒…怒告中油下場曝

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是忘記了還是害怕想起來要付現金?高雄一名戴姓男子去年7月拿著一疊中油30年前發行的加油券,價值6585元至加油站要加油遭拒,一氣之下致電中油客訴,荒唐行徑不碰壁也難,沒想到他一狀將中油告上法院,求償3倍賠償,簡單說就是要換現金。對此,中油也搬出法條,指出禮券定型化契約是在2021年才施行,早年加油券不受規範,拒絕賠償,法院判中油勝訴免賠。

古董加油券出土,戴男要求此用遭拒,告上法院。(圖/翻攝畫面)

▲古董加油券出土,戴男要求此用遭拒,告上法院。(圖/翻攝畫面)

判決書指出,戴姓男子去年某天拿著一疊中油曾發行的95無鉛汽油加油券,依照面額可加215公升汽油,換算現在市值約6585元,古董出土,加油站員傻住當場拒絕使用,戴男不悅致電中油客服,主張票券上沒有記載使用期限,所以不能拒絕他用,否則就是侵害他的權利,要求依據消費者保護法,另外更獅子大開口要求中油賠償3倍,也就是2萬6340元。

中油反駁,提出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從2021年1月1日才施行,但戴男所持的加油券早於該規定發行,自然不受規定規範。

戴男持有加油券卻是是中油發行的,但時間是1996、1997年之間所發行,早在20多年前就公告自2003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並將加油券限期更換為金額式加油票。

法院指出,已超過15年民法請求權時效,判中油得拒絕給付。(圖/翻攝畫面)

▲法院指出,已超過15年民法請求權時效,判中油得拒絕給付。(圖/翻攝畫面)

橋頭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雖然加油券是無記名證券,中油應按照票面記載數量加油,但因為依照民法「請求權」超過15年不行使便消滅,戴男也無法提出中間有什麼事由造成時效中斷,因此判中油得拒絕給付。

法官指出,重點在於超過民法請求權時效15年,與加油券的使用期限無關,若有人手上還有同樣加油券,並在請求權尚未消滅前提起訴訟,還是可以要求中油給付。全案仍可上訴。

#中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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