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爸爸替女兒到KTV喝酒唱歌慶生,生父竟趁機強制性交得逞,事後挨告還不認帳。(示意圖/pixabay)台中男子大壯(化名)3年前替女兒小花(化名)慶生,到KTV喝酒唱歌,當晚以警方會臨檢為由到汽車旅館投宿;未料,爸爸竟趁機強制性交,當時小花不斷抗拒,還脫口「你知道我是你女兒嗎?」仍遭無情侵犯;事後提告,大壯矢口否認犯行,被法院依強制性交罪,處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男子大壯(化名)跟女子小花(化名)是非婚生父女關係,2023年7月5日晚上,以替女兒慶生為由,邀她去KTV喝酒唱歌,當晚爸爸表示有飲酒警方會臨檢,便提議去附近汽車旅館休息投宿。
當時,小花入住旅館後,先去浴室嘔吐,大壯提議泡澡會比較舒服,過程中,女方在浴缸昏睡,隨後男方竟跟著一同進入泡澡,她發覺之後,隨即離開浴室到床上休息,未料,爸爸也跟著上床,並趁她酒後精神不濟難以抗拒之際試圖強制性交。
過程中,小花驚覺遭侵害,向大壯表示「你知道我是你女兒嗎?」並試圖抗拒,但男方仍不顧對方拒絕,強制性交得逞,結束後,她便聯繫男友並搭車離去,時隔3個月之後,再告知母親此事也報警提告。
大壯挨告後,矢口否認強制性交犯行,也不曉得為何要提告;他的辯護人主張,案發後至少有15天有通話紀錄,都未提及有性侵害行為,且只有女方單一指述,證述均非一致。
小花證述,過去跟親人聚少離多,直到國中快畢業才跟爸爸相認,之後才因工作比較多接觸,未料,遭侵犯後,確實出現畏懼回顧案情細節、擔憂親友異樣眼光、不願破壞父女情誼的因素,未在第一時間報案,其中一名證人,冒著遭大壯斷絕經濟支援的風險,出面作證;另依據被害人身心診斷證明符合一般性侵害被害人的典型情緒波動,綜合相關證據,法官未採信大壯辯詞。
法官認為,大壯為小花親生父親,為滿足一己慾望犯案,且犯後否認犯行,態度不佳,又未能達成諒解,毫無悔意可言,考量他從事工程工作,月收入約8萬至12萬元,經濟狀況普通,需要扶養父親及4名未成年子女,審理後,依強制性交罪,處4年有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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