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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臉猛揍「海陸長官」威信掉地!酒空下士一拳毀掉前途…法官還軍人顏面

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步二營步四連服役男下士,打長官遭判1年有期徒刑(示意圖/翻攝自中華民國海軍臉書)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步二營步四連服役男下士,打長官遭判1年有期徒刑(示意圖/翻攝自中華民國海軍臉書)

在桃園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步二營步四連服役的24歲黃姓男下士,2年前,喝酒完返回龜山營區,因酒後不慎撞擊安官桌,被值星官勸導,他竟失控,出重拳朝長官臉部攻擊;黃男遭依法送辦,也因案退伍,法官認為,他漠視軍人倫理及軍紀,減損部隊長官領導威信,依對長官施強暴罪,處1年期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住在花蓮縣24歲黃男,原隸屬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步二營步四連,位階為下士,2023年8月30日深夜11時許,喝酒完返回桃園龜山營區,因酒後不慎撞擊安官桌,被值星官勸導,他竟失控,出重拳朝左臉攻擊,導致上級長官臉部受傷。

事後黃男被桃園憲兵隊移送偵辦,偵審期間,他都坦承犯行,同年因案9月19日退伍,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9條第1項前段之對長官施暴罪起訴。

法官認為,黃男是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案發同一年就涉抗命罪,仍不知警惕約束,又因飲酒歸營碰撞安官桌,情緒失控,出手毆打長官,漠視軍人倫理及軍紀,減損部隊長官領導威信,影響軍隊紀律

地院審理後,將黃男依犯陸海空軍刑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對長官施強暴罪,處1年期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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