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孔繁嘉自白認罪被吸收成共諜,二審改判刑5年4月。(圖/資料畫面)
曾任國防部軍事新聞通訊社中校孔繁嘉,被控為中國廈門市官員吸收,企圖拉攏其他現役、退役軍官加入,在台發展組織。一審審理期間,孔繁嘉坦認犯行,桃園地方法院依貪污等罪,判處孔繁嘉5年6月有期徒刑,二審高等法院改判刑5年4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孔繁嘉受中國共產黨廈門人民市政府官員吸收,於2006年11月、2008年4月間,各收受6000美金、5700美金為代價,答應替中方引介現役、退役軍人赴中國或越南等地旅遊,接受中方招待,藉此吸收、發展組織以獲取軍事機密。
2012年8月間,孔繁嘉退役,自2014年起至2016年間,先後收受中方6萬人民幣,於2017年間,邀約王姓軍官赴中國、越南旅遊,以為有機會可吸收,但王姓軍官婉拒。
2017年4月、5月間,孔繁嘉將目標轉向另一王姓退役軍官,邀約同赴中國旅遊。期間2人接受中共官員接待。2020年間,孔繁嘉欲再度安排和王姓退役軍官赴中,但因爆發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作罷,改以將中共官員聯絡方式交給王男,因王男未積極聯繫而發展組織未遂。
全案桃園地檢署偵辦後,依貪污等罪起訴孔繁嘉,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處5年6月有期徒刑。孔繁嘉上訴,強調任職軍聞社期間之行為,並未違反具體職務規定,不應以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賄罪論處。
不過二審高等法院認為,軍人依憲法等相關規定,負有保衛國家之特別義務,因其特殊且唯一之國防武力性質,應以國家、憲法為優先,嚴格禁止參與任何外部勢力對國家、憲政秩序危險之事項,亦不得受賄應允對於國家機密造成危險之行為,此職務上之界線,並非由具體受分派之職位、任務決定,因此上訴無理由。
考量孔繁嘉自白犯罪並繳回犯罪所得,符合貪污治罪條例、國安法之減刑規定。收賄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國安法部分,判刑2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