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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船長惡意拖斷海底海纜判刑3年 檢察官籲修法提高刑度

中資背景權宜輪的多哥籍「宏泰」貨輪涉拖斷台澎第3海纜,圖為2月25日海巡署派員將宏泰貨輪押返台南安平港。(海巡署提供)

▲中資背景權宜輪的多哥籍「宏泰」貨輪涉拖斷台澎第3海纜,圖為2月25日海巡署派員將宏泰貨輪押返台南安平港。(海巡署提供)

「宏泰58」貨輪涉拖斷台澎第3海纜,一審依毀壞纜線罪判中國籍船長3年徒刑。承辦檢察官徐書翰於最高檢月刊撰文指出,應修法提高刑度,船務代理公司需如實申報外國委託人資訊。

今年2月25日,中資多哥籍權宜輪「宏泰58」貨輪在台澎第3海底電纜海域徘徊,遭海巡署驅離。隨後,中華電信通報海纜斷裂,斷點即位於「宏泰58」當時停泊處附近。海巡署接獲通報後,立即派艇追捕,將船隻與涉案人員押返回台。

經台南地檢署歷時數月偵辦,依違反電信管理法毀壞纜線罪,起訴中國籍王姓船長;另7名中國籍船員因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並遣送出境。至於幕後出資的中國籍船東,則另案持續偵辦中。

台南地方法院於6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中國籍王姓船長指示船員放下錨鍊及錨爪,且未確實固定於海床,致使貨輪在海面上以Z字型行駛,拖行船錨拉扯海纜致斷裂,判處有期徒刑3年。案件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高分院中。

本案為台灣首宗因破壞海纜遭判刑的案例,備受法界廣泛關注。承辦的南檢檢察官徐書翰將偵辦經驗與建議撰文刊登於最高檢察署月刊6月號。

徐書翰表示,檢方曾登上「宏泰58」檢查,發現船體鏽蝕嚴重、設備簡陋,航行安全堪虞,殘值偏低,不排除此類船隻用作一次性犯案後即拋棄的工具;透過航跡圖認定,王姓船長明知該海域有海纜並禁錨,卻執意下錨且未固定錨鍊,任由船隻Z字型拖行,顯見是有意為之,非單純過失,構成主觀上不確定之故意。

徐書翰進一步指出,台灣現行海纜保護預警機制多仰賴無線電廣播與派艇驅離,事後追緝難以遏阻有心人士,建議修法強化外國商船入港申報制度,要求台灣船務代理公司據實申報委託人(包括承租人或實際租賃人) 資料,透過資料比對清查問題船隻是否為同一人所有,再依商港法執行檢查或留置,降低可疑「砲灰船隻」進入台灣海域的風險。

徐書翰也說,檢方可與海巡署、中華電信等單位建置聯繫平台,建立案件應變及防範合作措施,包括案發後的採證、證據保全與即時通報;另可透過修法增訂汙點證人條款及調高刑度,以嚇阻此類犯罪,強化司法處理效能。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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