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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爪伸到「女友的女兒的女友」 新北男塞1萬求對方別告還滅證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新北男性侵女友的女兒的女友,法院一審判處4年6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新北男性侵女友的女兒的女友,法院一審判處4年6月徒刑。(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

新北一名林姓男子跟女子阿慧(化名)交往,阿慧女兒的女友小美(化名),於前年6月13日拜訪他們住處,林男竟起色心,把小美硬拖到房間反鎖,性侵得逞。林男辯稱是兩情相悅合意性交,新北地院法官質疑,林男事後道歉又拿出1萬求對方別告,還把床單跟衛生紙帶走滅證,這叫兩情相悅?一審本月審結,依強制性交罪處4年6月徒刑。可上訴。

檢警調查,案發當時31歲的林男跟阿慧原為情侶關係,已經分手,而被告2023年6月12日暫住阿慧家,隔天下午阿慧女兒帶著女友小美回家,同晚林男藉單獨聊天機會,將小美硬拖進房間反鎖,犯行後射到床單上用衛生紙擦掉又繼續,對告訴人強制性交1次得逞。

林男否認犯行,辯稱是兩情相悅的合意性行為。林男律師辯護,過程沒有所謂強制,且小美對於射精次數地點供述前後不一,林男怎在5分鐘內喝酒聊天又射精2次?阿慧母女的證詞也無法建構出強制性交行為,應是合意性交。

小美告訴檢警,她根本不認識林男,當天本來跟阿慧女兒待房間,林男穿條四角褲裸著上半身跑來敲門攀談,之後聲稱有重要的事要單獨跟自己說,把阿慧女兒請出房間後,便強壓她性侵,事發當時阿慧母女在房門外爭吵,試圖大聲呼救沒人聽到,嘴也被林男用手摀住。

小美證稱,結束後她將房間的事告訴阿慧女兒,4人在房間對質,林男不認犯行還嗆稱快去驗傷,甚威脅當場直接暴力解決,阿慧離開後他才道歉稱要用錢解決,還把床單和擦拭精液的衛生紙帶走。阿慧在幾天後拿著林男的錢,要女兒轉交給她當和解金,但自己拒絕。

阿慧女兒作證,小美先把事情告訴她,有注意到小美手腕、嘴巴紅紅的,馬上轉述給母親,對質時林男宣稱是被冤枉,直到說要驗床單等才承認道歉,後來硬要塞給小美1萬求不要提告,小美堅持不收,之後陪她去驗傷。

阿慧證稱,當時在房間外跟女兒討論地下錢莊欠錢的事,本來不想讓小美留下,林男說要讓小美住一晚,女兒告訴她事情後,質問林男時他激動否認,後來對質時有看到小美流淚,直到林男硬要把床單帶走,自己才確定真的有性侵發生,直接把他趕出住處。

法官認為,觀察小美警詢或偵訊時證詞,並無重大矛盾或不合理處,再者,林男確實有性交射精,在審理時承認有將沾附精液的床單、衛生紙帶走沖洗或丟棄,與告訴人指控滅證情節相符。

庭訊時,小美在一度「落下大滴眼淚、淚流不止、講話哽咽」,陪同在場社工表示,若非經歷此事留下難以抹滅的痛苦記憶,怎能在事發這麼久後,還產生如此身心反應。法官認為,綜上證述,指控並非憑空杜撰,能信屬實。

法官指出,兩造在案發當天是首次碰面,如林男所辯是合意性交,那何必道歉、滅證、提出金錢和解?兩情相悅需要這樣?顯與常情不符,所辯不過是卸責之詞,不足採信,犯行事證明確。

法官審酌,林男行為嚴重危害小美身心及人格,犯後否認犯行,未表任何歉意也沒達成和解,毫無悔悟,再考量沒有前科,自述高職畢業、婚姻狀態及所生子女、從事倉管工作等一切情狀,依強制性交罪處4年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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