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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飄移遭檢舉挨罰3000元!女駕駛「1原因」喊冤…法官信了撤單免罰

記者吳泊萱/台中報導

國道上飄移遭檢舉挨罰3000元,女駕駛主張閃掉落物,法官信了撤單。(示意圖/資料照)

▲國道上飄移遭檢舉挨罰3000元,女駕駛主張閃掉落物,法官信了撤單。(示意圖/資料照)

一名曾姓女駕駛,去年開車行經國道1號台中路段時,遭人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被警方開罰3000元,曾女不服提行政訴訟要求撤單;曾女主張自己當時是為了閃避從左側飛來的不明物體,才向右側偏移,並非變換車道。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後,認為曾女說法不無可能,判決原處分撤銷。

判決書指出,2024年8月11日下午4時許,曾女開車行經國道1號北上167.8公里處時,遭人以錄影方式向警方檢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員警審視畫面後認為曾女有違規事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曾女開罰3000元。

曾女收到罰單後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當時開在內側車道,為了閃避左側飛來的不明物體才往右偏移,且閃避後馬上就返回原行駛路線,並非變換車道。法官檢視行車紀錄器畫面,曾女在往右偏移前,並無打方向燈要變換車道行為,且向右偏移時,車輛仍處在內側車道,認為曾女說法並非不可能。

法官認為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無法舉證曾女有未保持行車安全間距而變換車道的事實,無法斷定曾女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事實,同意曾女主張,判決原處分撤銷;全案可上訴。

 

#變換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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