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法官認為「配偶權不存在」引發法界熱議。(示意圖/翻攝自Pixabay)台南一名人夫控訴妻子外遇,侵害「配偶權」,氣得對妻子、小王提告求償100萬元。不過法官認為「配偶權並不存在」,判決人夫敗訴。判決出爐,引發外界熱議,法官以萬字文說明婚姻關係複雜多元,無法以「配偶權」進行權利化,更別說轉入金錢化。法界人士表示,「配偶權不存在」的見解目前在法界相當少數,與傳統實務見解背道而馳,和現在的國民法情感有極大落差,未來應有聲請憲法裁判的可能。
法官以「配偶權不存在」為由駁回原告之訴的案例,除了台南人夫,2021年間,台北一名人夫也因發現妻子外遇,認定侵害配偶權,提起訴訟求償80萬元,但是最後被判敗訴。
當時法官以憲法釋字第748號解釋、釋字第791號解釋,認為自「通姦除罪化」後,憲法規範已由過往強調婚姻與家庭制度的保障功能,變遷至重視以獨立個體為基礎之自主權,對於以婚姻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亦不再強調婚姻之制度性保障,轉為重視配偶雙方平等、自主之「個人」自主決定權,足見配偶彼此間有為相互獨立自主之個體,不因婚姻關係所負之忠誠義務而有支配他方意志或自主決定之特定權利,自不應承認隱含配偶為一方客體,受一方獨占、使用之「配偶權」概念,因此駁回原告之訴。
2022年間,澎湖也有一名人妻發現丈夫外遇,主張侵害配偶權,提告求償54萬元,當時的法官也以憲法釋字第748號解釋、釋字第791號等解釋,認為配偶權並非「憲法上權利」,也非「法律上權利」,即使肯認法律上權利,亦應先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一般行動自由、隱私權及思想自由等。且立法者未肯認「身分權」為法律上權利,即便肯認,原告的身分權亦未受到侵害。
另「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利益,非法律上應予保障之利益,被告受憲法保障的權利應優先於法律上利益受保障,何況婚姻不忠訴訟在民事審判實務及民事程序法上尚存有許多問題,現代社會是否仍應准許提起,尚有疑問,因此駁回訴訟。
法官還特別引用《靈魂不歸法律管:給現代公民的第一堂法律思辯課》一書中提到,「其實世界上是可以有「不管你怎麼樣我都會永遠愛你」的愛情,不過要搞清楚,這是從給予者的角度在講的話,而不是從接受者的角度在講的話,也就是說,愛情是一個「人只能給而不能要的東西」,如果背叛者真的是狼心狗肺或瞎了眼睛,那也是背叛者自己必須去面對的事情」,說明法律最多只能站在照顧小孩及家庭立場,要求夫妻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互負扶養義務及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及行使或負擔其權利義務「感情的事,實不歸法律管」。
法界人士表示,配偶權的確立,來自於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第2053號民事判例「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確立若有其中一方有不誠實行為,便構成對另一方權利的侵害。
3名認為配偶權不存在的法官,為目前業界少數。其主張強調的就是既然配偶權不存在,就不存在所謂侵害,沒有侵害就沒有損害可賠償,因此駁回原告之訴,也因此,不乏有原告直接撤回起訴,另重新提告,也就是所謂尋求換法官的案例。
而細看台南人夫案,法官提出的核心論點包括,法律中並無明確出現「配偶權」3個字,既然如此,權利從何而來?且雖然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但保障範圍是否及於個人的幸福美滿?幸福美滿定義又為何?
另婚姻的圓滿幸福是否能以法律制度擔保或捍衛?如何認定?客觀標準是什麼?若夫妻雙方基於自由意志,並未將追其幸福圓滿作為結婚的目的,又該如何看待?
再者,婚姻中的忠誠義務與個人性自主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等基本權利存在潛在緊張關係,國家應避免過度干預。如果配偶權納入侵權行為的財產法體系,就是以物質層次評價精神層面,恐將人格情感特質直接以金錢衡量,產生人格物化的謬誤。
法界人士認為,主張配偶權不存在不僅在法界是少數中的少數,也和傳統穩定實務見解背道而馳,法官因此得以大量論點支持自己的,甚至包括引用外國立法、法制史、學者研究等。但也因這樣的判決,和目前國民的法感情有極大落差,容易被外界關注,未來應有機會如同「通姦除罪化」聲請憲法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