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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不能投票了!北高行駁回柯文哲聲請理由出爐 恐影響投票結果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北高行駁回柯文哲聲請參加罷免投票。(圖/資料畫面)

▲北高行駁回柯文哲聲請參加罷免投票。(圖/資料畫面)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政治獻金案在台北看守所收押禁見中。但因他想參加7月26日大罷免投票,委由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假處分聲請,不過北高行24日開庭,25日即裁定駁回。理由之一,法官考量如果柯文哲的本案日後敗訴,但因假處分獲准已經投票,恐導致選舉無效情形,同一投票所其他選民甚至有必須重新投票的可能,將嚴重影響選舉結果。

北高行認為,依選罷法規定及投票通知單可知,投票案是由台北市選舉委員會負責,台北看守所並非選務辦理機關,無法定職權得以決定受羈押之人,是否行使或以何種方式、程序完成投票,包含刑事訴訟法、羈押法相關規定,亦無如何確保受羈押之被告關於投票權利行使的規範,北所僅為協助、配合選務機關,因此柯文哲和北所間,不存在行政訴訟法中「有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又依選罷法規定,投票所需設在公眾得見聞的公開場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保障選舉人權與不投票自由之效應,並使前往投票的選民,可以在毫無顧忌的自由環境下,以無記名方式投票。選民也應該在戶籍所在地投票,即「在籍投票」。

至於受羈押者等各種特殊情況的選民應如何、以何種程序保障其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為立法通盤考量的裁量範疇,法院無從得出聲請人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進行投票。

而柯文哲律師主張可以「通訊投票」,但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的方法,必須由投票人親自到指定投票所,若以通訊投票方式進行,有違程序,其主張並不可採。

柯文哲律師另提出「戒護投票」,但綜觀羈押法,並無相關規範可供看守所遵循,戒護過嚴也將侵害受羈押者的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等維安困難度,尚待法院審酌兩造主張,並依調查結果對本案作綜合判斷,無法在定暫時狀態處分的緊急程序,形成聲請人認本案訴訟勝訴機率較高的心態。

且如果日後本案敗訴,票也投了,裁判就沒意義,導致有選舉無效情形,同一投票所其他投票的選民甚至有重新投票的可能,更見對其他選民的權利,及原始投票結果的罷免公益,有重大影響。綜合考量如果裁准聲請,其與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之重大損害,遠甚駁回對聲請人的個人損害,因此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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