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忠翰/台北報導

▲曾姓男演員兩度在車內對女學生強吻襲胸遭判刑。(示意圖,非當事人/資料照)
台北市1名43歲曾姓男演員,兩度在車內對女學生小萱(化名)強吻,還伸手搓揉其胸部,甚至抓對方的手撫摸自己生殖器;士林法院依2個強制猥褻罪,分別判曾男8月與1年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6月徒刑。
據了解,曾男已婚,育有2名子女,擁有碩士學歷,曾與知名演員同台演出舞台劇,個人形象清新專業;去年9月下午1時許,他與女學生小萱(化名)約在台北市某百貨公司用餐。
餐敘結束後,曾男開車接送小萱返家,途中卻突然色心大起,側身靠近,先強吻對方嘴唇,同時伸手撫摸其胸部。小萱立刻側身閃避,並表示:「我不要這樣!」,但曾男並未停止動作。
同日下午時分,曾男得知小萱欲前往新北市永和區拜訪親戚,卻直接開到綠寶石河濱公園後停車。他再次強吻小萱嘴唇及胸部,還抓著對方的手撫摸自己生殖器。
事後曾男傳訊表示:「我剛剛真的不應該。」,但小萱不甘受辱,決定前往派出所報案;檢警勘驗停車場監視器畫面、雙方對話紀錄,及診斷證明書等證據,小萱衣物亦驗出與曾男相符的DNA,檢方遂依法將曾男起訴。
曾男應訊時坦承犯行,並表示想與小萱和解。但小萱庭訊時表示,當下她多次高喊;「不要碰我」,並嘗試抽回手臂,仍遭曾男緊抓不放,她感覺自己被完全控制住,當下感到十分害怕,迄今仍有焦慮症狀,難以原諒對方。
法官認為,曾男並無任何前科,犯後態度尚可,卻在一天內兩度對被害人施以猥褻行為,明顯侵害性自主權。明知對方已明確拒絕,仍強行猥褻得逞,並利用師生特殊信任關係犯罪,這種行為更加不應該,遂依2個強制猥褻罪,各判曾男8月及1年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6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