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新北報導
新北男子交往女國中生,發生肉體關係,遭依法判刑。(示意圖/Pixabay)新北市男子大壯(化名)2年前透過友人認識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交往後,兩人交往後,在未違反意願情況下,發展出肉體關係;女方父親得知後,憤而提告,大壯雖認罪有意調解,但女方家人不願原諒,審理後,依法判處5個月有期徒刑。
判決指出,男子大壯(化名)2023年11月間,透過友人認識,認識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小花(化名),兩人交往後,在男方住處,未違反意願情況下,三度做出猥褻行為,並發生一次性行為,事後,被女方父親發現,憤而報警提告。
偵審期間,大壯都坦承犯行;法官認為,他明知小花仍在讀國中,是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發育及思慮未臻成熟,卻未能克制情慾,做出性交及猥褻行為。
大壯在法庭自陳,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1個月薪水約3萬多、未婚、會給予父母贍養費。
法院考量,大壯他坦承犯行,無前科,未違背少女意願,有悔意但未能達成和解,審理後,將他依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猥褻之行為共3罪,共判5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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