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楊佩琪/綜合報導
▲NET控告謝國樑等人強行進入東岸商場點收,提告強盜、竊佔、毀損等罪,基隆地檢認罪證不足,再次給予謝國樑不起訴處分。(圖/資料畫面)基隆東岸商場原營運商主富公司(NET)不滿基隆市政府出動大批警力,找來鎖匠,甚至出現黑衣人,強行開鎖進入商場接管,對基隆市長謝國樑等人提告強盜、毀損等罪。基隆地檢署偵辦後給予不起訴處分,高等檢察署認偵查不完備,發回基隆地檢續查。27日基隆地檢偵結,仍將謝國樑、基隆市前交通處處長王圳宏等人給予不起訴處分。
檢方認為,東岸停車場營運委外案,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均由基隆市政府與大日公司簽訂,主富公司並非契約當事人。且於2016年3月起,大日公司偕同主富公司向基隆市府提出東岸停車場商場規劃改善計畫,所召開之會議中,有載明同意將闢建完成之商場無償移轉予基隆市府,市府也因此同意2公司提出之改善計畫。
且於大日公司與基隆市府舊委外案簽立之第一次續約中,已將增建物部分納入契約中「委託營運資產」,主富公司亦出具合作同意書,聲明其為大日公司協力廠商,願意配合遵守第一次續約之約定,因此基隆市府確信大日公司、主富公司就委外案,均願意配合相關約定辦理。
至2023年9月間,基隆市府審查後確認大日公司就委外案並不具續約資格,因此大日公司就停車場,包含商場之營運權,僅到2024年1月31日24時止。再依續約規定,營運委外期間結束後,若大日公司逾期未依約返還營運資產,基隆市府得逕行收回營運資產。主富有公司亦因曾聲明願配合相關約定,因此謝國樑等人主觀上確信受逕行收回條款拘束者,包含大日公司、主富公司,實屬有據。
雖主富公司於2013年10月起,就停車場增建物所有權陸續對基隆市府提起民事訴訟,惟民事程序係對基隆市府為有利之認定,因此謝國樑等人認市府本於民事程序結果、第一次續約契約「逕行收回條款」及主富公司出具之同意書,認其等進行2月1日行動並非無故。無從認定謝國樑等人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之主觀犯意。
另依續約契約,市府於行動時所接管之增建物及拆除、更換之門鎖,均為市府所有,委託營運期間屆滿後須返還予市府,因此謝國樑等人主觀上均認知係在接管市府所有並有權處理之財產,難認有竊佔或毀損之犯意。
再依卷內事證,可認2月1日行動時,放置增建物內主富公司人員所有之個人物品並未遭明顯挪動,且隨後亦由後續接管委外營運之微風公司人員,將物品錄影裝箱整理,並在全案進入偵查程序時,由檢察官會同微風公司人員、主富公司人員辦理點交、發還,難認謝國樑等人或何人有侵害財務所有權之犯意。
且市府於事行動後,亦曾發函要求主富公司人員領回相關財物,否則逕行處置。該函文亦僅係向主富公司重申第一次續約契約之相關規定,因此難認謝國樑等人有就增建物內財物,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至強制罪部分。主富公司為法人,刑法強制罪之強制手段,係以自然人為發動對象,難認謝國樑等人對主富公司涉有強制罪嫌。又謝國樑等人係本於逕行收回條款,及主富公司出具之同意書進行2月1日行動,大日公司業已於事前即通知主富公司點交期限,因此難認有主觀上妨害主富公司人員權利行使之犯意。
至於2月1日行動中,8名基層員警,其並不知情相關法律爭議,且僅係恰好值班而依長官指派參與行動,並在場維持秩序,無介入基隆市府人員之行動,因此除未有強盜、竊佔、毀損或強制等客觀犯行,也係依上級公務員命令所為之職務上行為,依法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