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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被公開」11年工作難找、回歸社會!他求「遮隱姓名」1原因遭拒

記者陳弘逸/台北報導

台北市蘇姓男子11年前曾犯強制性交罪、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分別遭判刑定讞;判決書公開後,讓他「再社會化」困難,聲請裁判書遮隱姓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示意圖/pixabay)
台北市蘇姓男子11年前曾犯強制性交罪、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分別遭判刑定讞;判決書公開後,讓他「再社會化」困難,聲請裁判書遮隱姓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示意圖/pixabay)

台北市蘇姓男子11年前曾犯強制性交罪、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分別遭判刑定讞;因判決書公開後,在官網得以透過姓名查詢,導致她難以謀得工作及社交生活;蘇男認為此舉讓他「再社會化」困難,影響社會名譽、人格發展與家庭維繫,向法院聲請裁判書遮隱,但根據法規,得公開裁判書中自然人姓名,聲請裁判書遮隱姓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可抗告。

判決指出,台北蘇男11年前曾犯強制性交罪、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分別遭判刑定讞;但裁判內容公開後,因第三人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得以搜尋姓名,導致他人知悉過往刑事案件,讓他難以謀得工作及社交生活的機會。

蘇男認為,此現象,讓他「再社會化」困難,對社會名譽、人格發展與家庭維繫造成實質損害,因此,向法院訴請遮隱刑事裁定中姓名,或以適當方式隱藏相關足資識別資訊,讓他有機會復歸社會。

根據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裁判書,除法律另有限制裁判書公開特別規定外,應以公開為原則,且裁判書公開,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姓名均應公開,兼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並得不含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資料。

法官認為,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應予公開裁判書中自然人姓名,因此,聲請裁判書遮隱姓名於法未合,另說明蘇男未予公開部分身分資料聲請遮隱,顯有誤會,應予駁回,可抗告。

#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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