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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修法保房客不理房東!崔媽媽籲補「租霸下車、優先承租」兩大條款

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內政部租賃修法,媽媽基金會呼籲應補強「租霸下車」與「優先承租權」兩大條款。(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內政部租賃修法,媽媽基金會呼籲應補強「租霸下車」與「優先承租權」兩大條款。(示意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行政院9月4日拍板通過「青年婚育租屋協助專案」,並推動《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修法,新增三年租期保障、續約漲幅限制、提前告知義務及納入不得記載規定,回應社會對租屋市場健全化的期待。崔媽媽基金會對此表示肯定,但呼籲應補強「租霸下車」與「優先承租權」,方能真正保障房東與房客權益。

依據修法內容,現行《消費者保護法》規範的不得記載事項(如限制承租人設籍、申請補助)及爭議處理原則,將直接納入《租賃條例》,同時新增租金漲幅上限與三年租期保障。不過,外界關注修法設計能否在「屋源不足、房東市場主導」情境下落實,避免漲幅天花板淪為「漲幅地板」,仍待後續檢驗。

修法仍存疑慮

崔媽媽基金會指出,單純保障租期與限制漲幅,恐使部分房東排斥弱勢房客,甚至縮減出租意願,導致市場封閉。加上政府租金資訊不完整,與實際行情偏差甚大,若漲幅機制設計不當,恐引發新的爭議,未必能如預期保護承租人。

此外,現行《租賃條例》第10條雖規範欠租、毀損、違法轉租等事由,房東可提前終止契約,但依《公證法》僅能針對「欠租」與「屆期不返還」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其他租霸行為仍須透過訴訟,造成房東司法成本高昂。

崔媽媽提兩大建議

崔媽媽基金會建議,修法應增訂「租霸下車條款」,讓辦理公證的租約可涵蓋惡意欠租、嚴重擾鄰、違法轉租等情境,直接適用強制執行,鼓勵更多房東納管,提升市場透明度,進而保障房客居住權。

同時,應納入「優先承租權」,避免承租人租期屆滿後被迫搬遷,建立可信賴的長期租賃關係。該會強調,唯有兼顧房東與房客,市場才能達到平衡並長期穩定,真正回應青年、新婚與弱勢族群的安居需求。

#全台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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