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意筑/台中報導
雲林男超速42公里被開罰,因不服提起行政訴訟遭駁回。(圖/翻攝畫面)去年12月,雲林一名莊男開車行經南投台21線時,因超速42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舉發,導致莊男被開罰1萬2000元及吊扣牌照6個月,對此莊男認為「舉發照片」內有拍下其他車輛,可能造成誤判,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罰單。經法官比對照片後判決駁回。
去年12月8日上午9時許,莊男開車行經南投縣水里鄉台21線時,因超速達42公里,被測速照相機拍下舉發,開罰1萬2000元並吊扣牌照6個月。
對此莊男認為,舉發照片與現場有明顯落差,採證照片有向下斜坡路面,且白線外側狹隘,有防止摔落水溝護欄的設置,但現場無上述的情形,質疑警方「移花接木」,且照片中還有其他車輛有誤判可能,還認為超速10公里內不罰,因此本件不能用超速42公里裁罰,氣得提起行政訴訟。
經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比對舉發照片及警方提出的現場照片,發現兩者並無不同,打臉莊男指警方「移花接木」的說法;另外照片中有其他車輛恐誤判,法官則說明,本件測速儀器是針對車尾測速,而照片中現場其他車輛都在對向車道,誤判無可採信。
至於莊男主張,測速結果應減去10公里可能的誤差值,法官認為,該部測速照相儀器,取得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且還在有效期限內,該路段限速50公里,測得速度為每小時92公里,則可認定超速42公里,警方裁罰於法有據,莊男主張應扣除公差並無道理,請求撤銷罰單,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