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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修法加重處罰!非法旅宿、旅行社「最高罰200萬元」上路

記者柯美儀/台北報導

非法經營旅館、民宿業者,最高恐被罰200萬元。(示意/翻攝自Pixabay)
非法經營旅館、民宿業者,最高恐被罰200萬元。(示意/翻攝自Pixabay)

為打擊非法經營觀光業者,交通部日前預告修正「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非法旅館、民宿、旅行社罰金大幅提高,無照經營最高可罰200萬元,並加強廣告及安全規範。該修正案已於10月初完成法制作業,即起上路。

根據觀光署修正內容,未領取觀光旅館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仍經營,原先罰鍰為10萬至50萬元,修法後依房間數計算,最高可開罰200萬元,並勒令歇業,勒令歇業後若再營業,得按次依房間數裁罰金額加倍處罰;非法民宿罰鍰也從6萬至30萬元,提升至10萬至100萬元。另外,旅館業者若擅自擴大營業客房,可處5萬元至25萬元罰鍰,若仍繼續經營得按次處罰。

另外,觀光署指出,未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核准的旅館,擅自使用「觀光旅館」名稱經營業務,最高罰鍰也從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民宿方面,非法經營罰鍰從6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100萬元;若無照經營且對外廣告宣傳,罰則從3萬元至30萬元提升為10萬至150萬元,若屆期未撤除廣告將按次處罰;此外,未在門廳張貼「客房配置圖」者也可罰1萬元。

旅行業部分,未領取執照即經營業務者,改以違反次數累進計罰,初犯罰10萬元,第二次50萬元,第三次100萬元,第四次以上最高可罰200萬元,並勒令歇業;若國外旅行業代表在台有對外營業行為,也比照無照業者處罰。修法也明定,無照旅行業打廣告可罰10萬至150萬元,且必須清楚載明行程名稱、出發地、日期、費用、投保資訊及保險金額等內容。

此外,針對過去曾發生的「富國島旅客遭丟包」事件,此次修法新增條款,規定旅行業辦理旅遊業務時若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除可被勒令停業外,將加罰3萬至50萬元。觀光遊樂業者若無照經營,罰鍰上限也從50萬元提高至200萬元;若刊登違法廣告,罰則從3萬元至30萬元提高為10萬元至150萬元,屆期不撤除者得按次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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