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心/陳宥融報導
台中有名男子因遭警方指出「沒有禮讓行人」而遭到開罰6000元外加強制上交通講習,但男子堅稱自己並未違規,並且提出行政訴訟。最終法院調閱監視器發現該男子與行人之間的距離超過取締基準,判決結果為撤銷裁罰。
台中一名男子遭警方依「未禮讓行人」開罰,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調閱相關事證後,發現未達違規標準,故撤回原裁罰。(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事發時間為2024年9月12日中午,台中一名男子行經台中市中區台灣大道與三民路口時,被員警指認「未在行人穿越道前禮讓行人」,遭移送至新竹區監理所裁罰,處該男子罰鍰6000元並要求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事發後,男子認為當時並未阻礙行人通行,不服裁罰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調閱路口監視器影像,發現當時男子駕駛之車輛在右轉進入行人穿越道時,車頭距離右側行人約3.6公尺,超過內政部警政署訂定的「距離行人行進方向1個車道寬(約3公尺)內」之取締基準,法院認為該距離未達違規標準,男子當時並無「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之事實,監理所裁罰屬誤認,不構成違規。
法院指出,判決撤回罰鍰的主要原因,是監視影像顯示車輛與行人之間距離超過3公尺以及車頭是否進入行人穿越道為基準,超越該距離則不構成違規,故男子並未違反「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規定,因此撤銷原裁罰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