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男子因母親當場被判明顯死亡未送醫,申請國賠。(示意圖/翻攝畫面)台北市一名男子母親突然倒下,但他不滿消防局救護人員到場,發現其母親已明顯死亡且屍體僵硬,讓該名男子氣得控訴消防局救護人員未妥善處理,導致母親死亡,故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並要求國賠150萬多元。一審被駁回後,該男子再度提出上訴,仍被台北地院駁回,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顯示,整起事件發生於2021年6月20日,當時該名男子年邁的母親,被發現倒臥在台北市信義區住處,警消接獲報案,隨即派員前往;不過,救護人員到場後,卻驚見老婦已無意識、無呼吸、無脈搏,且身體出現屍僵,判斷已明顯死亡,因此並未送醫,也未實施CPR等急救處置,後續由醫師行政相驗,開立死亡證明書,死因為心肌梗塞。
然而,該名男子認為,母親當下尚未死亡,是救護人員怠於履行職責,且未告知家屬急救的可能性,侵害了知情權和急救權等,進而提出國賠訴訟,要求賠償殯葬費用及精神慰撫金共計150萬1000元。
同時,該名男子在庭上出示多項證據,包括救護紀錄表、拍攝照片,以及派出所警員的現場錄音譯文。他主張母親當時仍有體溫且未僵硬,應可透過急救手段挽救生命。
對此,台北市消防局抗辯指出,救護人員抵達時,現場警警已在處理,經專業評估,患者已符合「屍僵」的「現場死亡」要件。根據衛福部函釋,這種情況已非《緊急醫療救護法》中所稱的「緊急傷病患」,自無實施緊急救護的義務,處置並無違法。
二審法院合議庭認同消防局說法,法官審酌現場員警與救災救護指揮中心的通話譯文,警員當時已回報「沒有呼吸」、「身體是僵硬的」,救護人員到場後也多次確認「硬掉了」、「已經屍僵了」。法官認為,救護人員是基於專業判斷,認定個案已達「現場死亡」,依法無須進行急救。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依據國家賠償法,若公務員執行職務時並未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國家賠償責任即不成立。本案中,救護人員的行為未見違法,且原告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母親在急救機會存在時遭怠於處置,因此駁回男子的訴訟請求及假執行聲請。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