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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治薇涉「收中資105萬」選立委!二審依違反滲透法 判2年8月

前桃園市立委候選人馬治薇涉收中國大陸資助參選,一審認定僅違個資法判刑8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16)日認定僅構成違反「反滲透法」規定,判刑2年8月,可上訴。

馬治薇涉收中國大陸資助參選,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6日認定僅構成違反「反滲透法」規定,判刑2年8月,可上訴。(圖/中央社)
馬治薇涉收中國大陸資助參選,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6日認定僅構成違反「反滲透法」規定,判刑2年8月,可上訴。(圖/中央社)

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違反規定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檢方起訴指出,馬治薇遭指控接受中國大陸地區名為「冰姐」及「阿浩」的友人資助美元及虛擬貨幣折合約新台幣105萬元,參選民國113年桃園市第一選區立法委員,並回傳國安單位名片及「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等。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認定,國家安全法部分,聯絡名冊及調查局、國安局人員名片,都不屬公務機密文書;無證據可認「冰姐」與「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無法只從2人為中國大陸人士,就認為是滲透來源,不構成反滲透法第4條要件,判決無罪。

但是,馬治薇明知「冰姐」與「阿浩」非立法院人員,沒有與中央各部會人員聯繫必要,竟傳輸名冊內大量聯絡資料換取信任,並藉此獲得金錢資助,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刑8月。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採不公開審理,馬治薇辯護人陳麗玲受訪表示,馬治薇認罪違反個資法,請求輕判;被訴國安法及反滲透法部分,仍不認罪。二審今日宣判。

中央社
#馬治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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