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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花蓮台占地案!高院更一審判中廣敗訴 仍須賠交通部549萬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中廣花蓮台占地案,高院更一審仍判中廣需賠償549萬餘元給交通部。(圖/資料畫面)
▲中廣花蓮台占地案,高院更一審仍判中廣需賠償549萬餘元給交通部。(圖/資料畫面)

中國廣播公司被控占用多筆國家土地,其中一筆為花蓮機電室土地,交通部對中廣提起民事訴訟,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中廣敗訴,應給付占地使用相當租金549萬468元。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一度改判中廣免賠,不過更一審認為,中廣已不再受政府委託處理政令宣導事物,卻仍持續占地,仍判中廣敗訴,應賠549萬468元。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交通部主張,其所管理之花中廣花蓮台土地,於1987年12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為中廣所有部分,因違反國有才展法規定而無效。經交通部訴請確認該筆土地為國有,並獲勝訴判決確定。

因此中廣字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無權占有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支不當得利549萬468元,即應返還。

法官審理後認為,中廣於1949年12月16日前身中廣事業處改組為公司後,交通部同意讓中廣管理花蓮該筆土地,雙方也成立使用借貸契約。雖契約中未定使用期限,但參酌國民政府行政院與中廣事業處簽訂的合約,及中廣公司與台灣省公產管理處往來公函,可知中廣是承政府播音業務而接收土地。

不過中廣自1998年1月1日起,不再受政府委託,可認其使用土地之借貸目的已完畢,因此借貸契約消滅,往後中廣繼續占地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相當租金利益,應依法返還該利益予交通部。

考量中廣占地範圍、期間、土地經濟價值等情,認中廣應返還之利益,按土地申報地價年息5%計算,因此交通不請求中廣給付按此計算之本金

#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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