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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刑法》修法 故意殺人、兒虐致死判無期或逾10年者不得假釋

記者盧素梅/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院會會後記者會。(圖/記者盧素梅攝影)

行政院會今(30)天討論通過《刑法》、《刑法施行法》及《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故意殺人及兒虐致死等特殊重大暴力犯罪,若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得假釋。此外,因應憲法法庭判決,明定行為時及審判中欠缺責任能力者,不得科處死刑。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801號解釋、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第8號判決宣告刑法部分條文違憲,法務部啟動修法作業,擬具《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刑法施行法》第7條之2、第7條之3、第7條之4修正草案及《監獄行刑法》第148條、第156條修正草案,今天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將分別函請司法院會銜,及函請立法院審議。

根據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卓榮泰在會中指出,本次修法,就故意殺人及兒虐案件,在被告經法院判決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的情形,不可假釋,以嚇阻此類型犯罪,彰顯社會公義;另外,依據113年憲判字第2號及第8號判決意旨,就被告行為時責任能力、就審能力認定及得否科處死刑,以及假釋與撤銷假釋的規範,要作通盤修正。

卓榮泰並指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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