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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遭指控先射箭再畫靶 國發基金回應了!

財經中心/廖珪如報導

國發會國發基金就投資議題做出回應。(圖/記者廖珪如攝影)
國發會國發基金就投資議題做出回應。(圖/記者廖珪如攝影)

就立法院院會今(31)日通過調查委員會提出對國發基金調查報告書,國發基金說明如下:報告書所提投資審議程序部分,國發基金參與民間事業投資皆依相關程序審慎辦理,外部學者與專家之書面審查意見皆完整如實附於綜合評估報告中,供投資評估審議會委員事前參閱,並作為會議中詢問與綜合判斷之參考依據,審議過程嚴謹公正,絕非「先射箭再畫靶」。

有關國發基金管理會委員出席部分,為確保會議品質與決策效率,已於管理會開會通知中明確載明請委員親自出席會議;若部會首長委員因故無法親自出席,亦建請由副首長以上層級代理。有關基金專案核可之審查密度,國發基金投資行政院專案核准案件為「產業創新條例」所定資金用途之一,主要係因應多變之國際經濟情勢與政策需求,授予國發基金資金運用的政策彈性。該等案件均需經主管機關進行相關評估及依行政院程序辦理,具一定審查密度。

有關國發基金之管理規範應以法律明文規定部分,國發基金現行已由行政院訂定「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作為運用管理依據,並訂有相關作業規範作為辦理投資業務之依循。若將國發基金現行投資管理相關規範提升至法律層級,如有因應環境或產業需求有修訂必要,須再經正式修法程序方能修訂,恐將導致管理機制彈性不足,無法迅速因應瞬息萬變投資環境。

針對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部分,依銓敘部85年函釋有關旋轉門條款規定所稱「職務直接相關」認定標準,包含「離職前服務機關為各該營利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離職前服務機關與營利事業有營建或採購業務」;另公共工程委員會114年函復國發基金之投資行為非屬採購法所稱之採購。爰國發基金非轉投資事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轉投資事業間亦無營建或採購業務關係,故基金人員離職後如擔任轉投資事業職務,尚無違反該旋轉門條款。

國發基金為強化直接投資事業退場之彈性與效率,已修訂「直接投資事業退場機制作業要點」,包括新增釋股遴選標的原則及強化釋股評估意見多元性,以提升整體投資管理效能及出場彈性。

國發基金105年至113年期間獲利新臺幣2,174億元,較97年至104年期間獲利606億元,大幅增加1,568億元,獲利成長3.6倍。為積極達成促進經濟轉型及國家發展之重要使命,國發基金將持續優化精進各項措施,完善審議流程與風險控管,並持續落實投資後監督管理,維護公股合法權益。

#國發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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