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桃園報導
桃園郭姓連鎖賣場大夜班收銀員,去年跟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到汽車旅館開房;事後女方母親得知,憤而提告;郭男因此失去工作,賠償30萬元達成調解。(示意圖/PIXABAY)桃園郭姓連鎖賣場大夜班收銀員,去年透過網路遊戲,認識仍在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認識一個多月,就到汽車旅館開房;事後女方母親得知,憤而提告;郭男因此失去工作,並以30萬元達成調解,先支付2萬,其餘28萬,每月付支付1.5萬元來履行賠償,法院審理後,判他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指出,郭男2024年5月間,透過網路遊戲認識仍在就讀國中的少女小花(化名),兩人認識一個多月後,竟邀約碰面到汽車旅館開房,發生至少1次合意性交行為。
事後小花母親得知此事,憤而報警提告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郭男被依法送辦,他否認強制犯行,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小花沒有抗拒。
檢方綜合相關證據,認定郭男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依法將他起訴。
審理期間,郭男自述原任職連鎖賣場大夜班收銀員,因案丟了工作,須扶養癌末父親,並以30萬元達成調解,今年6月先給付2萬元,剩餘28萬,按約定每月給付1.5萬元直到履約付清為止。
法官考量,郭男坦承犯行,達成調解,小花同意給予緩刑機會;法官認為,他認知尚無重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也無異常,仍有改善可能,經此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審理後,將他依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3個月有期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依調解履行支付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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