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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稱瀕死「國道飆161KM」吞1.6萬罰單求撤銷 法官1理由打臉:可打119

記者林昱孜/高雄報導

柳男國道以時速161公里行駛,吞1.6萬元罰單,打行政訴訟1原因遭駁回。(示意圖/翻攝畫面)
柳男國道以時速161公里行駛,吞1.6萬元罰單,打行政訴訟1原因遭駁回。(示意圖/翻攝畫面)

柳姓男子日前在國道10號以161公里狂飆,因此吞了1.6萬元罰單,但他主張母親老家跌倒,趕往途中突感不適,才飆速返家取藥,應撤銷裁罰,因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柳男可停靠路肩、撥打119,超速行駛難認屬於「緊急避難」事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柳男於114年1月28日下午10時許,於國道10號西向12.7公里,以時速161公里行駛,超速61公里,因而遭到違規舉發,罰緩1萬6千元,另外還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

柳男主張,當時因旗山老家母親跌倒,趕著回家協助父親照料,但在匆忙中忘了攜帶心律不整藥物,取藥途中行經該路段,突然心律不整、胸悶,差點昏倒,為了快速返家服藥,不得不超速行駛,因而提起行政訴訟,希望能撤銷罰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柳男當時胸悶心悸甚至快昏倒,依照所述情形,應該迅速停靠路邊休息,並撥打119,高速行車返加劇身心負荷,更影響他人用路安全,難認屬於「緊急避難」事由,駁回柳男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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