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中報導
台中李姓男子今年騎機車行經一中商圈,遭人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他認為檢舉人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侵害人權,提起行政訴訟吞敗。(示意圖/記者陳弘逸攝影)台中李姓男子今年騎機車行經一中商圈,遭人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被依法開罰1200元;李男認為檢舉人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侵害人權,提起行政訴訟,但法官認為,違規事實明確,且檢舉人並非持續性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隱私行為,因此,駁回告訴,須由李男負擔300元裁判費。
判決指出,李男今年1月28日下午1時8分許,騎機車行經一中商圈,遭民眾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經員警查證確認違規屬實,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1200元。
李男認為,當時一中商圈狹窄街道遭民眾檢舉,屬濫用檢舉交通違規制度,檢舉人違反常態及比例原則,且行為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侵害人權,應由市民任國民法官監督警察,因此提起行政訴訟並聲明,撤銷處分。
綜合相關證據,法官認為,李男違規事實明確,且檢舉人檢舉影像歷時相當短暫,並非持續性侵擾私人活動領域及個人隱私行為,舉發程序於法並無違誤,因此,未採信他主張。
此外,應由市民任國民法官監督員警部分,數立法機關形成自由範圍,基於權利分立的憲法原則,法院無置喙餘地。
經審理,法官認為違規事證明確,依法所為原處分並無違誤,因此,李男訴請撤銷無理由,駁回告訴,且須負擔300元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