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政池告公務員拆違建 高院要一審查清楚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涉竊佔陽明山國土約1500坪,違建七七行館別墅並擅自開挖地窖,被依竊佔、偽造文書等7項罪名起訴,一審依《水保法》判刑2年3月,其餘偽造文書等均無罪,目前上訴二審中。不過,劉政池今年初卻提起自訴,控告陽明山管理處處長陳茂春等多名公務員涉嫌毀損。一審以劉不具被害人身分而不受理案件,劉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上訴人不服並非沒有理由,日前撤銷發回士林地院作適當裁判。

判決書指出,劉政池主張,陳茂春等人於2013年12月5日故意藉過程草率的會勘,挾破天荒史無前例的效率,以不到24小時的翌(6 )日函知中郵通公司強拆別墅,且不分青紅皂白,於同月16日故意擴大範圍拆除、毀損明顯不是拆除範圍的建築物,陳茂春等人甚至不理會北高行的假處分卷宗,指「最好還是等檢方處分後再行拆除」的善意提醒,陳茂春竟回以「不理他(指法院),先拆了再說」,甚連承辦檢察官於拆除後的當日前往見此狀,還詢問「這個老房子怎麼也會被拆掉」。劉政池指控,陳茂春等人假借公權力,以強制力妨害自己維護財產權意思決定及居住自由,涉犯強制、毀壞建築物等罪嫌。

經士林地院調查後,認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劉政池對被拆的建物有何所有權或合法的管領使用權,因此就不是直接被害之人,未具被害人身分提起自訴,難認適法,為不受理的判決。劉政池不服提起上訴,高院認為,劉政池是否對被拆建物有所有權或管領使用權,有深入查究的必要,原審遽以自訴人不具備被害人身分而為自訴不受理之諭知,不無可議,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因此將撤銷發回另為適當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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