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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3.6萬薪「還債苟活」窮困上等兵動歪腦經!營區內犯3罪…慘丟飯碗

記者陳弘逸/新竹報導

上等兵因缺錢花用,3度在新竹湖口營區寢室內,摸走同袍3千元,被逮後因案退伍,被法院依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共3罪,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示意圖/PIXABAY)
上等兵因缺錢花用,3度在新竹湖口營區寢室內,摸走同袍3千元,被逮後因案退伍,被法院依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共3罪,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示意圖/PIXABAY)

新竹縣柯姓役男服役期間,擔任汽車駕駛上等兵,因缺錢花用,3度在新竹湖口營區寢室內,摸走同袍3千元,被逮後因案退伍,他認罪、返還贓款,被法院依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共3罪,各處拘役10天,應執行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指出,柯姓役男2024年8月在雲林縣後備旅第一營營部及戰鬥支援連服役,擔任汽車駕駛上等兵,因缺錢花用,3度在新竹湖口營區寢室內,摸走同袍3千元,直到失主發現遭竊,通報上級長官,此案曝光。

柯男遭憲兵隊調查並移送地檢署,他自白認罪,也因案於今年3月7日退伍,被檢方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係規定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起訴,並向法院簡易判決處刑。

柯男審理時自陳,大學肄業,服役期間薪資3.6萬,已用於強制執行扣薪及清償債務、目前獨居、需負擔房租。

法官認為,柯男服役期間因缺錢使用,在營區內徒手竊取軍中同僚現金,考量他坦承犯行,也返還贓款,法院審理後,將他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現役軍人在營區竊盜罪,共3罪,各處拘役10天,應執行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新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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