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洪正達報導
李男連續對3名在工地的同事性騷,除了判處4個月徒刑外,還要賠償22萬元。(示意圖/freepik)屏東李姓男子2023年擔任工地監工期間,陸續對3名女性同事發生言語、肢體性騷擾,後續經性平申訴後確定性騷案成立,但李男卻堅不認罪,自認3女並沒有表達不舒服或反對,但檢方仍依事證認為李男涉犯性騷,於是依法將他起訴,案經屏東地院審理後判處4個月行,可易科罰金,另3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法院判決李男要賠償3人共22萬元,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2023年間受僱於某建築師事務所,並由他監管某項工程時,對著工地內的2名女性助理工程師、1名女工務助理有不當的肢體碰觸、甚至有言語性騷擾,後續3人申訴後性平案件成立,認定李男性騷行為導致受害A女出現混合焦慮、憂鬱及失眠等症狀;受害B女出現焦慮、憂鬱及晚上常做噩夢、睡眠減少;受害C女則有心理上極度恐懼及精神上的痛苦等。
但檢方在偵訊時,李男表示自己並沒有性騷擾,行為也符合社交禮儀,而且平時與3女工作時相處融洽,也會向3人手比愛心,偶爾才會出現輕微的肢體碰觸,3人也沒反對也沒說不舒服,不能因此認定對3人造成冒犯。
後續經屏東地院審理後,針對李男對其中1女的性騷案判處4個月徒刑,可上訴、可易科罰金,另3女提起民事賠償,法官則依受害程度分別判賠10萬元、6萬元、6萬元,共22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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