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心/施郁韻報導
清潔員送拾荒嬤32元回收電鍋遭判刑,引起議論。(圖/資料照)台北市清潔隊一名黃姓資深隊員,將回收車上殘值剩32.56元、仍堪用的大同電鍋轉送給拾荒老婦人,被檢方依貪污罪起訴,引發輿論譁然;2日士林地院一審宣判,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對此,王至德律師表示,雖判決看似嚴苛,但在現行制度下,法官多數難以形成無罪結果,「貪污治罪條例」屬重罪,緩刑已是能做到的最大限度。
王至德在臉書發文提到,「一個清潔隊員因為把民眾丟棄、價值32元的電鍋送給回收阿婆,結果被法官判貪污罪(雖然是緩刑),網路上罵聲一片,有人罵法官恐龍,有人罵法律不知變通。」
王至德坦言自己看法可能有點逆風,法官依法判決其實不能說錯。現行的法律制度下,面對貪污治罪條例這種重罪,要找到完全合法的解套方案,真的比大家想像中難很多。
不少人認為「覺得才32元,為什麼要辦?」王至德表示,在法律概念裡,「微罪不舉」通常不適用於貪污治罪條例這種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法律沒有規定「貪很少就不是貪」,只要身分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有財物(民眾丟棄物到了清潔隊手上常被視為公物),構成要件就該死的全部符合。
王至德提到,學理上的「可罰違法性」雖能處理輕微違法行為,在實務上,面對這種法定刑期這麼重的罪,法官很難直接套用這個理論來判無罪。
網路上指控「法官不知民間疾苦」,王至德認為全是感情沒有法理,在法庭上是講不通的。他指出,除非法官願意「硬凹」一些模糊地帶,例如認定被告無犯罪故意、以為電鍋非公物,不然在法條明確的前提下,法官能做的就是盡量輕判。
王至德直言,這案子判緩刑,說實話,緩刑真的很棒了,很多案子被告想求緩刑都求不到,「這代表法官知道他情節輕微,不想讓他去坐牢,但礙於法律規定,必須給他一個有罪判決。」判決書內容顯示了法官的心證,擔心若判無罪,會讓人誤以為類似行為被默許,說白了,這就是「殺雞儆猴」。當法官不想開這個先例時,講再多都沒有用。
王至德坦言,同情該名清潔隊員,不過現行法規嚴苛,相關裁量空間有限,「去求立委修法比較快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