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菸被開除 化工廠工程師獲判復職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李長榮大社廠的1名助理工程師,3年前在廠房內點菸,再到大門口外抽菸,遭公司以違反工作規則為由開除,他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復職。最高法院認為,男子任職22年首次違反規定,尚非情節重大程度,今(25)日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須按月給付薪資至復職日。

判決書指出,張男從1990年起在李長榮大社廠擔任助理工程師。2013年7月25日,張男在大門右側車棚先點菸,然後騎腳踏車到大門口外抽菸被副廠長發現,張男被帶回工廠依違反禁菸規定,報請公司論處,隔月,張男遭李長榮化工解僱,他不服提起訴訟要求復職。

一審認定,李長榮化工解僱有理由,判張男敗訴,但高雄高分院考量,張男服務已超過22年,且是第1次違反規定,公司不應遽以嚴厲懲處加以開除,逆轉改判張男勝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李長榮須從開除日起至復職日,按月給付張4萬8360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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