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佳鈴/彰化報導
法官輕放應該羈押的車手,車手獲釋後秒再找到兩名被害人詐騙。(示意圖/資料照)詐騙抓不完,但抓到常常又因輕放,增加多名被害人!一名羅姓詐欺集團車手去年遭警方逮捕後,因承審法官裁定「無羈押必要」而獲釋。然而,羅嫌卻在重獲自由短短三天內,旋即重操舊業,橫跨苗栗與彰化兩地,成功向兩名被害人詐得總計新台幣80萬元鉅款。彰化地方法院認定羅姓車手再犯之風險極高,且危害社會甚鉅,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根據判決書內容,年約 23 歲的羅姓男子在去年九月間,涉及多起「假投資、真詐財」的詐欺取財案件,一度在台北遭逮。雖然士林地檢署隨後向士林地院聲請羈押,但法官認定其無羈押之必要性,裁定將其釋放。羅嫌在結束短暫拘留後,並未收手,反而迅速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於同年10月4日,在苗栗縣及彰化縣分別向兩名被害人成功詐取50萬元及30萬元。
此事件印證了此前彰化地檢署曾公開表達的憂慮:若法院持續對詐欺車手從輕發落,將變相助長犯罪集團的囂張氣焰,成為詐騙案件始終無法遏止的主因之一。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此案時,羅嫌打出「悲情牌」,辯稱自己家境清寒,需扶養祖母,且並未從中獲得報酬,連車資都是自行墊付,試圖爭取法官寬貸。
然而,合議庭並未接受其辯詞。法官嚴正質疑,羅男在兩度遭警方查緝並獲釋後,仍立即連續犯下多起案件,若非已取得遠高於一般工作所得的高額不法報酬,實難以支撐其頻繁搭乘高鐵、台鐵及計程車,奔波多地犯案的龐大交通成本與犯案動機。
最終,彰化地方法院認定羅姓車手再犯之風險極高,且危害社會甚鉅,依《加重詐欺取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並處以新台幣三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依法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