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弘逸/台南報導
男子行駛於國道速限110公里內側車道,只開時速97公里,被警方取締開罰3000元。(圖/PIXABAY)台南市陳姓男子前年開車上國道3號,因行駛於速限110公里內側車道,只開時速97公里,被警方取締「未依規定以最高速度行駛車道」開罰3000元;陳男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法官勘驗相關證據,認為裁處並無違誤,違規事實明確,因此駁回告訴,他須負擔300元訴訟費,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陳男2024年10月4日傍晚5時3分許,開車行經國道3號北向335.3公里處,靠近台南仁德路段,因行駛於速限110公里內側車道,行駛速度為97公里,未依規定以最高速度行駛車道,被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3000元。
陳男認為,雖行駛內側車道未達最高速限,但當下有超中線車道的其他車輛,當下已執行超車,且當下基於行車安全及避免因儀表誤差超速,才沒提高最高限速,主張符合超車車道用途,警方違規取締,缺乏合理依據,不符比例原則,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當庭勘驗採證影像,陳男行駛再內側車道時,同車道前方並無車輛行駛,車流順暢,無不能加速行駛等情,確實有未以規定以最高速度行駛違規事實。
此外,警方的雷射測速儀經檢驗,領有合格證書,也在有效期限內的法定度量衡器,具公正性及正確性,因此認定裁處並無違誤,違規事實明確,未採信陳男主張,將告訴駁回,須負擔300元訴訟費,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