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護黨產 用「連環套」提釋憲聲請

記者陳彥宇/台北報導

不當黨產委員會昨天揭牌,國民黨今(1)日出招,黨主席洪秀柱召開記者會,重申黨產條例不倫不類、充滿爭議,並列出10點違憲之處,表示國民黨已在今早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國民黨考紀會主委劉漢廷指出,國民黨將透過「連環套」方式提出釋憲聲請。

洪秀柱/陳彥宇攝

▲洪秀柱表示,國民黨上午已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圖/記者陳彥宇攝)

洪秀柱批評,民進黨自稱以「實質法治國原則」為依據,參照德國處理東德政黨財產的方式立法,其實只是企圖合理化條例內容充斥違憲疑義的說詞。她表示,東德是由蘇聯扶植成立的共產獨裁政權,政權缺乏民主正當性,德國統一後當然有理由以實質法治國原則,對前東德共黨財產進行處理。

洪秀柱進一步指出,反觀我國自行憲以來,民主憲政秩序從未中斷,數度透過民主選舉實現政黨輪替執政;民進黨不但與國民黨同在此憲法秩序中成長,且由於政黨自由公平競爭,已兩度執政,援引德國案例是引喻失義,形同自我否定。

不過國民黨現在僅有35席立委,還缺3席才能聲請釋憲。劉漢廷說,國民黨會先用政黨名義,針對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須有38席立委連署才可聲請釋憲)的規定聲請釋憲,請求大法官破例允許,再由國民黨35席立委對黨產條例聲請釋憲。

劉漢廷認為,1/3立委才能聲請釋憲的規定,是對大法官行使職權受理程序的限制;台灣現在是單一選舉兩票制,少數黨在立法院席次大幅降低,聲請釋憲的門檻太高,限縮了大法官受理釋憲的機會。簡言之,國民黨這次是用「連環套」方式,提出2項釋憲聲請。

國民黨提不當黨產條例10大違憲爭議

1. 條例第5條、第6條及第9條,侵害政黨組織自主權及財產處分權,違反政黨自治原則,影響政黨存續,牴觸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

2. 條例第4條第1款及第5條、第8條及第9條規定違反「禁止個案立法原則」。

3. 條例第4條第1款規定僅針對「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並依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規定備案」之政黨,實質上係針對單一政黨(即國民黨),違反平等原則。

4. 條例第5條以「推定」之方式,將政黨多數財產先認定為不當黨產,使受不利處分之政黨承擔舉證責任,此不當之舉證責任轉換並形成對財產權之限制,有違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5. 條例第4條第4款,以不明確之「政黨以違反政黨本質或其他悖於民主法治原則之方式」用語,認定政黨之財產為不當取得,並進而予以限制,違反法明確性原則。

6. 條例第4條第2款,將附隨組織納為條例之規範對象,同法第10條復規定,對政黨申報不實之財產即推定後認定為不當取得,目的及手段顯不相關,違反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7. 條例第3條及第5條規定對政黨自34年8月15日起取得之財產予以規範,且排除其他法律權利行使期間之規定限制,違反法安定性原則下之不溯及既往及信賴保護原則。

8. 條例第11條,授權處理委員會得於無法院搜索票之授權下,為無令狀搜索,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9. 條例第2條及第3章於行政院下設置黨產處理委員會,不受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限制,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4項規定,且其職權凌駕監察權及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10. 條例第5條、第6條、第8條及第9條,過度侵犯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之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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