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剴剴案社工為何判2年?律師揭「保證人地位」成關鍵:法官1見解出乎預料

社會中心/陳慈鈴報導

剴剴案社工陳尚潔近日一審宣判,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圖/資料照)
剴剴案社工陳尚潔近日一審宣判,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圖/資料照)

北市1歲男童剴剴遭虐死案持續延燒,繼劉姓保母姊妹宣判後,兒福聯盟前社工陳尚潔近日一審宣判,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2年,成為台灣首例因過失致死被判刑的社工。判決一出,社工是否該負刑責引起社會激烈討論。對此,律師王至德點出關鍵在於「保證人地位」。

王至德在臉書「法老王-王至德律師」發文表示,有的人不去救人會構成犯罪,有的人不會,關鍵在於有沒有「保證人地位」,有就有救人的義務,沒有的話就沒有義務。

王至德指出,剴剴案的社工就是被認定具有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保證人地位,因此當社工在工作上有所疏忽導致剴剴發生不幸結果的時候,就會被認為是過失致死罪的不作為犯。

王至德還提到,讓他感到意外的是,法官認為社工是「自願承擔保護義務」,而不是「業務/契約上之義務」或是「依法令之義務」的保證人地位,畢竟社工受僱於機構或承接政府委辦方案,基於其職務內容要認為具有保證人地位也是說得過去,或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規,也能間接推論出社工本身對受安置兒童就負有法定的訪視與監督義務,「但法官卻逕自認定是屬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的情形,不能說完全不對,就是有點出乎我預料就是了」。

※ 「法老王 - 王至德律師」臉書完整全文:https://reurl.cc/R2LKXr

#保母姊妹虐死剴剴遭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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