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收費員爭議!高公局扣遠通450萬元無理由 法院判還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前年國道收費員抗爭事件,讓國道公速公路局認為,遠通電收未依約完成所有ETC收費員的轉職安置,在應給付委辦服務費中扣除450萬元當作懲罰性違約金,遠通電收不服提告。歷審認定,遠通電收已依約轉置收費員,判決高公局敗訴,最高法院今(20)日駁回上訴,高公局須返還450萬元確定。

▲國道收費員抗爭事件,高公局遭判還遠通450萬。(圖/資料照)

2013年12月起國道全面改採計程收費,後續引發一連串國道收費員抗爭事件。

判決書指出,高公局與遠通電收於2007年8月簽約,由遠通電收負責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的建置、營運、維護及行銷服務,高公局依約定於遠通電收繳交電子收費通行費後,支付委辦服務費1168萬餘元。

高公局主張,當初定合約,要遠通電收在2014年6月30日前,將需要轉置的收費員全數吸收,讓收費員全數獲得聘用,但期限屆滿卻仍有200名選擇轉置的收費員未能轉職、也沒有領得補償,造成高公局受有不良觀感,遠通電收逾期9天才依約全數改善收費員轉置狀況,按日處以50萬元共450萬元的違約金,並在須給付的委辦服務費1168萬多元中扣除這筆違約金。

遠通電收不服,主張已在期限前完成947名收費員轉置,只1人因送達疏失致延誤,並沒有違約,指控高公局只給付718萬餘元,少給450萬元,經發函催告,高公局仍置之不理,所以提告。

歷審認為,協助安置是合約中的重要事項,但沒有明訂要提供每位收費員都感到滿意的工作,為避免陷入僵局,只要遠通電收提供確定工作機會,員工沒有主動爭取就視同放棄,得以改發轉職補償金,遠通電收處理過程雖然有部分沒有如期完成轉置缺失,但已改善完成,高公局扣錢並不合理,判決高公局須返還450萬元服務費,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加入 @setn 好友 #國道收費員爭議落幕

大數據推薦
熱銷商品
直播✦活動
三立新聞網三立新聞網為了提供更好的閱讀內容,我們使用相關網站技術來改善使用者體驗,也尊重用戶的隱私權,特別提出聲明。
了解最新隱私權聲明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