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銀案蔡友才、王起梆羈押禁見提抗告 高院駁回

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案,日前向法院聲押禁見兆豐金前董座蔡友才、前主任秘書王起梆獲准。蔡、王不服提抗告。台灣高等法院今(9)晚裁定,抗告駁回。

兆豐金控旗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紐約分行因涉洗錢,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首季一般業務檢查中,被指控2012年涉及違反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6.5億元)。

蔡友才,丁克華,兆豐

▲蔡友才、王起梆羈押禁見,兩人提抗告遭駁回。

北檢分案偵辦,日前約談蔡友才、王起梆到案,訊後以2人涉嫌證券交易法,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串供、滅證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檢方指出,2人涉以人頭設立境外公司,以非法方式挪用兆豐銀行資金作為操盤基金,並刻意向兆豐金控董事會隱瞞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金檢報告的嚴重性,以求順利離職,且於此不利的重大訊息未公開前,陸續出售持股以規避跌價損失。

另外,蔡、王涉嫌在鑒機公司的會議紀錄上做不實記載,足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管理的正確性。

檢方表示,蔡友才另外涉嫌擅自將關於兆豐金控、兆豐銀行投資策略規畫的營業秘密攜至鑒機公司使用,足以損害兆豐金控、兆豐銀行。

蔡友才、王起梆在偵訊時均否認犯罪。北院審理後認為,蔡友才在鑒機公司設立過程的陳述,與同案被告、證人及扣案物證有所不符,認蔡友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王起梆在訊問時,承認有刪除存放於隨身碟內關於鑒機公司的電磁紀錄,有事實認定王起梆有滅證之虞,裁定羈押禁見。

蔡、王不服,向高院提起抗告。高院認為抗告無理由,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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