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車撿錢釀車禍 男臨停快車道須負3成責任判賠定讞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屏東縣1名男子3年前開車經過台一線枋山路段,見路旁遺落數張百元紙鈔,男子將車臨停在快車道,要求妻子下車撿錢,不料,小貨車卻遭後方酒駕騎士撞上,騎士傷重昏迷。最高法院認定,男子須負30%責任,判賠203萬多元確定。

判決書指出,2014年10月14日上午7時許,尤男駕駛小貨車搭載妻子行經台一線枋山路段,因見路旁遺落紙鈔,即貿然將車臨停在外側快車道與慢車道,要求妻子下車撿拾。當時19歲的騎士段男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從後方撞上小貨車,重傷送醫後,迄今仍昏迷不醒,段的家屬憤而提告,並求償1197萬餘元。

刑事部分,尤男被依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判刑8月確定;民事部分,尤男主張,他的小貨車當時呈現靜止狀態,段男因酒後又無照騎車,反應遲緩致未發現而撞及肇事,縱使自己應該負責,也不該賠償如此天價。

歷審認無,鑑定報告認定段男無照且酒後騎車,加上未注意車前狀況,並沒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為車禍肇事主因,而尤男占用快車道臨時停車,是肇事次因,段男須自負7成過失責任,再扣除已領取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後,判尤男須賠償203萬7653元,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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