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小校裁併爭議 教部:1人就得開班

教育部今(9)日表示,未來縣市政府不得限制成班的學生人數,即使僅1人也要開班,若認為學生數不足,需合併或停辦,也需經專案評估、公聽會、審議等程序。

教育部今天公告「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併或停辦準則」,學校併入他校,改制成該校的分校、分班或學部,不再具單獨法定地位,仍繼續在原校址進行教學者為「合併」,學校不再進行教學,原學校組織編制裁撤(併)者則為「停辦」,準則於11日起生效,提供縣市政府參考。

根據教育部資料顯示,104學年50人以下學校,國小共374校、國中共16校,合計390校;105學年共有12校(分校、分班)申請停辦,另有8校合併為4校。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副署長許麗娟指出,不管學校合併或停辦,都應確保學生就學權益,而學生總人數不滿50人的學校,地方主管機關可鼓勵學校採混齡編班、混齡教學;依準則規定,各年級有1人以上者都應開班,未來地方主管機關不得限制成班的學生人數,即使1人也要開班。

停辦條件也有限制,許麗娟指出,若同一鄉(鎮、市、區)只有1所國小或國中、或到鄰近同級學校的交通有重大安全疑慮者,就不能停辦,除非該學區設有戶籍的選舉權人書面連署達1/2同意或確實已無適齡學生者,才可以申請停辦。

過去地方政府可能考量學生人數不足,希望停辦學校,如苗栗大湖鄉新開國小去年曾因全校僅剩約30名學生,被縣府列入裁併校名單。

許麗娟指出,地方政府若認為有學校有停辦或合併需要,必須邀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學校代表、社區人士等人進行專案評估,若專案評估認為有合併或停辦必要,應在學區內辦理公聽會,再將評估結果連同公聽會紀錄送到地方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若教審會認為有合併必要,許麗娟表示,地方主管機關可將該校併入擬合併的學校,改制為分校或學部,若該校原學生總人數不足10人,得改制為分班,若認為有停辦必要,可調整學區,將學生改分發至鄰近他校;學校或其分校、分班、學部停辦後,學生改分發至他校或本校就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補助交通費或安排接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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