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惡房東!內政部提醒:今年起契約違規可罰30萬

記者張之謙/台北報導

「惡房東」張淑晶日前在國際訂房網刊登精美廣告,詐騙外國人及以不平等租約坑殺房客,為了避免惡房東、惡房客衍生的租賃糾紛事件發生,內政部表示,今年起已實施「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條款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房客除可主張該條款無效外,最高還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為遏止黑心房東利用各種不平等租約坑殺房客,內政部於今年元旦實施的新版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擔保金(押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出租人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相關費用及因租賃契約產生相關稅費的負擔方式;而房屋及附屬設備損壞,原則由出租人負責修繕,但損壞是因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出租人可不負修繕義務;租賃雙方如有約定得提前終止租約,應至少於1個月前通知他方,未通知的一方,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租賃雙方得終止租約的情形及自簽約日起雙方各執1份契約正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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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特別呼籲,民眾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應詳加審閱租約內容及了解相關資訊,包括確認房東是屋主或二房東、租賃期限及附屬設備內容應明確、租金金額及給付方式、押金金額及返還條件、稅費、水電及修繕等費用的負擔方式、提前終止租約及違約責任的確認等,如有發現租約中有不合理的條款,應主動向房東爭取自身的權益。

內政部提醒,若租約超過2頁以上,最好加蓋騎縫章,以避免被抽換,並儘量使用4大便利超商所販售內政部版房屋租賃契約書,以保障自身權益。承租人遷入房屋時,可請出租人會同檢查房屋設備現況並拍照存證,如有附屬設備,得以清單列明;如承租人僅承租部分樓層的套房或雅房時,可要求出租人出具「房屋位置格局示意圖」標註租賃範圍,事先約明水電費負擔方式,以利日後發生爭議時做為舉證之用。民眾如有租屋糾紛,也可循消費爭議的處理途徑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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