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色恐怖統治: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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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陳世昌(本文節錄自《戰後70年臺灣史》一書)

中共建國成功以後,毛澤東在慶功宴上,公開表揚情報戰的大功臣劉飛將軍。劉飛正是蔣介石身邊的紅人,擔任國防部第三廳廳長,長期臥底成功,消息一出,蔣介石大驚失色。為徹底清除軍中匪諜,永除後患,大開殺戒,一舉槍斃了當時隨軍來臺的五十多位將領,震撼中外。隨後又立刻將整肅對象擴大到潛伏於民間的共諜和叛亂分子,當時,蔣介石一聲令下,「臺灣省保安司令」彭孟緝遵命行事,負責執行檢肅匪諜和排除異己的任務,臺灣的白色恐怖從此開始。

國軍撤退來臺九年後的一九五八年,「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正式改制,擴大並更名為「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簡稱警總),這一組織嚴密、責任專屬的機構,負責執行「白色恐怖」的統治任務,擔任警備總司令的都是蔣介石欽點的軍事將領,依序為黃杰、陳大慶、劉玉章、尹俊、鄭為文、汪敬煦和陳守山等人。

▲一九五○年代的白色恐怖蔣介石曾遭共諜重傷,逼出他在臺灣的「白色恐怖」 統治。在「恐共」政策之下,無論匪諜、異議分子或臺獨分子,往往不經司法程序,直接送軍法處理。上為一九五○年六月十日當時有名的共諜「吳石案」,吳石(低首寫遺囑者)、朱諶之等人於聆聽死刑判决後,隨即五花大綁押赴刑場。(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時報出版)。

▲同年七月十一日臺電「劉晉鈺案」,劉晉鈺(左)與嚴惠先被宣判死刑後,被強灌燒酒,準備綁赴執行槍決。(圖/徐宗懋圖文館提供/時報出版)

因為要肅清匪諜,蔣介石就在南京和臺北,以「戒嚴統治」和「戡亂體制」為基礎,頒布許多法令,做為實施「白色恐怖統治」的依據。其中主要三項法令是:

1.戒嚴法,一九四九年五月,由臺灣省主席陳誠公布。

2.懲治叛亂條例,一九四九年五月,在南京由立法院通過。

3.檢肅匪諜條例,一九五○年六月,在臺灣由立法院通過。

第一項「戒嚴法」,限制人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罷工、罷市、罷課等自由權利,公然違背「中華民國憲法」所規定保障人民各項自由權利的許多條款。又根據第二項及第三項法令,由警總所逮捕的嫌疑犯,逕送軍法處理,公然違背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之規定。再依憲法第一七一條:「法律與憲法抵觸者無效」之規定,上述各項法律既然都抵觸憲法,應屬無效。

可是,在「恐共」的政府政策之下,「政治勝過憲法」,違憲的政治法律依然照樣執行不誤,而且大張旗鼓,到處捉人,直接送軍法處理,不經司法審判程序。在這種情形下,臺灣已經是極權國家,而不是法治國家,白色恐怖的統治陰影,籠罩全臺灣。

警總根據上述各項法令雷厲風行,負責執行白色恐怖的極權政治。那時候,街頭巷尾到處懸掛著「檢舉匪諜,人人有責」的紅色布條,機關學校也到處部署著「監視言行,祕密偷報」的情治人員,頓使臺灣變成白色恐怖的世界。

情報人員偵察上報的對象,除匪諜之外,也包括異議分子和臺獨分子。實際執行的時候,匪諜深藏不露,不易破獲,反倒是臺獨和異議分子往往公開表態,不畏監視,成為代罪羔羊,或被一網成擒。也因此,在臺灣進行的白色恐怖,肅清匪諜的效果比較有限,反而是清除臺獨或異議分子方面,成果豐碩。

為了達成任務,情治單位「寧可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人」,那時候在「恐共」的陰影下,人人自危。而且,被錯捉或誤殺的冤案不知凡幾,臺灣成為典型的白色恐怖政治,據說至少有四千多人遭到槍決,八千多人被捕下獄,但確實數字可能永遠無法水落石出,正如二二八事件真正受難的人數永遠石沉大海一樣。

戒嚴三十八年後,蔣經國總統於一九八七年七月正式宣布臺灣、澎湖地區解除戒嚴,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李登輝總統依法宣布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憲法臨時條款」,五月中旬,立法院通過「廢止懲治叛亂條例」。一九九二年七月底,警總被裁撤走入歷史,「白色恐怖」時期正式落幕。由此說來,蔣經國和李登輝是臺灣民主政治史上的兩大功臣。

本文節錄:【戰後70年臺灣史】一書

   作者:陳世昌

1939年出生於臺南市。政治大學法學碩士。曾任臺南家專講師、南臺工專教授、吳鳳工專校長、崑山科技大學教授。執教鞭之餘,本於「見史不如知史,知史不如留史」的心境,傾力撰寫臺灣近代史相關書籍。著有《臺灣演進史》、《中國近代史概要》、《中國近現代史精要》、《清末民初外患史》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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