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不起訴書找離家越妻 莽男找不到竟放火燒屋判4年定讞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台北市一名男子為找尋離家未歸的越南籍妻子,3年前依據不起訴處分書上記載妻子現居的地址上門找人,但因覓尋不著竟憤而縱火燒屋,所幸及時撲滅未造成人員傷亡。最高法院支持歷審見解,日前將上訴駁回,依放火罪將男子判刑4年確定。

判決書指出,王男先前曾對離家的越南籍妻子提出竊盜告訴,後來又撤告,因此王男在收到不起訴書後,見處分書上記載妻子所留現居地址,誤以為妻子離家後就住在該處,遂於2014年4月26日凌晨1時許,前往上址鐵門外踹門,希望越南籍妻子出面。然而,處分書上記載的地址其實是台北市警安聯防協會辦公室,協會高姓理事長居住在樓上,聽到王男在樓下吵鬧聲,立即報警請員警到場,警方將王男勸離後,王男又返回該處,以打火機朝著鐵門下方縱火,見現場火勢已起再騎機車逃離,員警據報迅速趕到現場將火勢撲滅,並在路口攔得王男將他逮捕。

歷審認為,王男僅因一時無法尋得配偶就心生不滿,對他人住宅放火,雖未生屋燬的結果,但仍嚴重侵害家宅公共安全,更能因此殃及無辜,考量他犯後認錯道歉,依放火罪將他判刑4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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