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奕含遭「誘姦」 和「強姦」兩者有何不同?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才女作家林奕含自殺身亡,今天爸爸媽媽表示女兒遭到「補習班名師誘姦」,但大家不解的是什麼是誘姦,其實誘姦在法學上並沒有這個詞,如果硬要找一條法律來做見解,比較像是刑法第228條中所說,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才女作家林奕含自殺身亡(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

其實一般如果男女雙方同意,就是所謂的合意性交,這沒有太大的問題,至於「強姦」和「誘姦」最大差別就在於,強姦是用強勢去逼迫,對方有所反抗拒絕,仍然強迫性交,而「誘姦」則在於對方沒有明確同意,甚至有可能拒絕,但因為顧忌對方,或是在對方引導下,而同意發生關係,最常見的就是師生戀。

▲才女作家林奕含自殺身亡(圖/翻攝自林奕含臉書)

為什麼在教育界師生戀是絕對禁止的,因為老師對學生有很大的權勢,比如說提供學業上協助或是金錢物質上的誘惑,加上學生對老師也出自於崇拜,因此當兩人如果培養出情感,很難去證明是單純的相愛,或是被誘導而產生情愫,如果當下學生年紀又小,雙方發生關係時學生可能沒有拒絕,而事後想起來才反悔,就很有可能引發所謂誘姦問題,但至於是否有法律責任,則有模糊地帶,因為只要學生滿16歲,又沒有明確拒絕,只能說道德上絕對有瑕疵,但刑責上很難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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