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法首位被告張真祥 再犯判刑定讞須入監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

我國2006年實施《性騷擾防治法》首位移送法辦的張真祥,被控在大眾運輸工具上,對少女及女子摸胸、腿。高等法院審酌張男患「觸摸癖」、有輕生念頭等情,今(6)日改判7月及6月,其中判7個月的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性騷擾防治法於2006年2月5日實施,現年49歲的張男於2006年2月9日在台北捷運車廂內,涉嫌偷摸女乘客大腿,遭女方報警、提告,張男成為性騷擾防治法實施以來,首宗被依此法移送的被告。

合議庭指出,張男有強制猥褻、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前科,為累犯;經醫院鑑定,張男患有「觸摸癖」,且因病右下腿遭截肢,長年行動不便,靠輪椅行動,有被強制送醫治療紀錄,目前無業,除政府補助外,全靠老父親撫養,老父親已禁止他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他的律師具狀說,他壓力大,已有輕生念頭。

合議庭審酌,張男經多次刑罰仍不悔改,一審判決刑度,有罪刑不相當的情形,所以撤銷原判決,就他兩次犯行、動機及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創等情形,改判7月及6月,其中7月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獄服刑,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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