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貪消防署長黃季敏判18年 不法所得2076萬元全沒收

記者潘千詩/台北報導【7/3 16:14發稿│17:52  更新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被控利用採購機會收賄,被檢方依貪汙等罪嫌起訴。全案在台北地院審理將近5年,今(3)日一審宣判,合議庭依貪污、洗錢、偽造文書、圖利等罪,合併判處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8年,犯罪所得2076萬元全部沒收。全案可上訴。

其他被告、時任副署長陳文龍被依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緩刑2年;實踐大學副教授、多案監造承包者金力鵬被依貪污等罪,判應執行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犯罪所得逾570萬元沒收;台灣國際標準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被控「建置案」及「維護案」,犯罪所得2億2億3152萬餘元沒收。

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廖建瑜表示,合議庭審酌消防署主管全國災害防救與消防制度,攸關民眾生命財產安全,黃季敏身為機關首長,肩負重責大任,本應廉能自持,以為表率,竟自擔任首長當年度起,於長達數年之在任期間,違背利益衝突迴避等法定職務,多次自利害關係人收取賄款,進而隱匿不法財產,規避偵查。並於國家重大防救通訊體系建設之建置案、維護案中,共同不法圖利台標公司,事後於政風查處或司法偵查之際更指示屬官偽造簽文以飾不法,所為嚴重斲喪政府威信及機關形象,破壞人民對於災防公務之信賴,有礙於政府採購程序之公正,且累及署內其他同仁,犯罪後猶全盤否認犯行,定應執行刑為18年。

北院表示,特殊的部分是「台標」公司被以第三人沒收方式,裁定沒收合計2億3152萬餘元。

黃季敏

▲前消防署長黃季敏。(圖/資料照片)

2009年,黃季敏以身體健康為由自消防署署長退休,2011年台塑集團六輕廠區發生連環爆炸事件,急於從各種管道找尋解決方法,在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的牽線下,黃季敏於當年5月受聘擔任台塑總管理處副總經理並兼任麥寮廠區總廠長負責工安、消防等方面的業務,但就任一年多,2012年8月,調查局突然發動搜索,在黃季敏的台塑辦公室內搜出黃金條。

檢調懷疑,黃季敏自2002年陳水扁執政期間,在消防署長任內涉嫌9件採購防災救難器材標案收受賄賂新台幣1924萬元,為特定廠商護航,當日除了他以外還有依貪汙治罪條例「經辦公共工程舞弊罪」、「圖利罪」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約談黃及業者等其他26人到案,黃季敏隨後被收押。2012年12月,北檢依貪汙等罪嫌,起訴黃季敏並求處無期徒刑,2013年5月檢方二度偵結,再依圖利罪、偽造文書、背信罪起訴黃季敏、現任署長陳文龍等9人,然而就在二度起訴後3個月,北院8月裁定以3000萬元讓黃季敏交保,最後妻子以500萬元現金及切結書,讓他恢復自由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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